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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3-10-7

          

文 件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浙保监发﹝2013﹞36号
                                                                                 
 
浙江保监局 浙江省司法厅 宁波保监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保险理赔
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温州保监分局,各市司法局,各保险社团,各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宁波分公司:
自2011年7月《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我省已初步形成“相互制衡、指标监管、长效管理”三大涉保理赔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机制;司法鉴定程序不断规范,公信力不断提升,案件处理效率明显提高。《意见》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秩序、规范保险理赔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巩固和扩大《意见》实施成果,进一步做好涉保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司法鉴定通知、到场工作
(一)认真履行司法鉴定通知义务。司法鉴定机构要根据《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司法鉴定通知义务。除已经当事人、办案机关(委托方)直接通知保险公司之外,预约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要至少提前1天通知相关保险机构指定联系人;非预约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及时通知并给予相关保险机构指定联系人至少2个小时的调度到场时间。司法鉴定机构要留存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材料。
(二)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到场工作。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涉保理赔司法鉴定工作,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另指定2名司法鉴定工作联系人,作为AB岗,负责对全省司法鉴定通知到场工作的调度,并做好调度记录。条件允许情况下,上述工作可落实到地市中心支公司一级,但需向浙江省、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报备。已指定的联系人发生变动,要第一时间向浙江省或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报备,浙江省、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调整指定联系人信息。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自行设计《温馨提示》,在当事人报案后第一次现场查勘时,定损员代表要以书面《温馨提示》方式告知当事人,告知其司法鉴定时要按指定联系方式通知保险机构指定联系人。指定联系人要确保通讯方式畅通,便于联系。
二、规范涉保理赔司法鉴定行为
(一)司法鉴定机构要为保险机构到场提供便利。司法鉴定机构要为保险机构到场人员旁观、旁听鉴定检验提供便利,涉及被鉴定人个人隐私等情形除外,并做好保险机构人员到场记录工作。司法鉴定人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到场人员的意见,核查、验证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和保险机构书面通报的现场查勘、人伤跟踪等环节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事后对鉴定记录中涉及影响鉴定结果认定的检验数据进行修改。
(二)保险机构不得干扰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司法鉴定人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意见》规定,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不得有在司法鉴定活动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影响司法鉴定活动独立性的行为。保险机构对司法鉴定有异议的,不得在司法鉴定执业现场发表意见。
(三)保险机构可对司法鉴定提出意见。保险机构是否参与司法鉴定活动,不视作保险机构对鉴定过程和结论的认同。在初次鉴定时,保险机构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递交前期搜集的相关材料,也可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沟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疑难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经协商可延长相应时间。经司法鉴定机构答复,保险公司仍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或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方式解决。重新鉴定的,保险机构应向办案机关(委托方)递交有关材料。保险机构有证据证实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当地市司法局投诉,并提供证据材料。
三、加强沟通,完善涉保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保障机制
(一)落实协作交流机制。各市司法局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开展座谈、研讨活动,共同研究解决涉保理赔司法鉴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开展业务培训,推动行业间技术、信息方面的交流。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制定当地涉保理赔司法鉴定活动“代办黑名单”,对相关重点人员和机构进行联合整治。
(二)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宁波分公司要做好司法鉴定案件基础数据统计(参见附件),每半年报送省保险行业协会、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汇总后报浙江保监局和省司法厅,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将相关数据报宁波保监局。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将当地司法鉴定名册提交给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要在公司网站建立“浙江司法鉴定网”的链接。
为确保司法鉴定案件基础数据的准确性,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和杭州、嘉兴两个地区为2013年7月至12月底保险行业数据抽样报送单位。
(三)建立指导监督机制。司法行政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保理赔司法鉴定通知、到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把司法鉴定机构履行通知义务和保险机构到场工作列入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向对方主管部门反映对方通知、到场情况,对因不履行通知义务和通知后不到场而造成有效投诉,且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XX年度XX公司司法鉴定案件情况表—1
XX年度XX公司涉及重新司法鉴定案件情况表—2
 
 
浙江保监局      浙江省司法厅      宁波保监局
 
2013年7月16日
 
 
附件
XX年度XX公司司法鉴定案件情况表—1
司法鉴定案件数
涉案金额
重新鉴定案件数
涉案金额
经重新鉴定,原司法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案件数
涉案金额
初次鉴定涉及异地鉴定的案件数
投诉司法鉴定
机构案件数
 
 
 
 
 
 
 
 
 
 
 
XX年度XX公司涉及重新司法鉴定案件情况表—2
序号
被鉴
定人
前一次鉴定情况
后一次鉴定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文书编号
司法鉴定等级
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文书编号
司法鉴定等级
1
 
 
 
 
 
 
 
 
 
摘自:中国保险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2013-10-7   阅读:13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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