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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2010-1-27
一、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举证,不仅是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一项诉讼义务。因此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或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仍未收集到应有证据的,将承担不利于己,直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1、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2、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及要求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应由审理人员主持,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3、对举证的一般要求
(1)从有关单位、部门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方面加盖公章;
(2)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来的材料,应要求其在该材料上签名及注明交付日期;
(3)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应提供原件供审判人员验证。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审判员在验证后,应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签上验证人姓名。
4、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和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5、民事诉讼中的一般证据
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据、证明: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抱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文,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确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证据材料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单位、住址等;
(4)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的行政决定书,或其他书面材料。
6、离婚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2)引起离婚原因的事实证据材料。
(3)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生活状况等,以及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有关证据材料。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经济状况,包括财产来源、取得时间、双方经济收入、储蓄、债权、债务等情况;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还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
(5)必须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偿还债务的证据材料、对方对债务有疑异的证据材料。
(6)现有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或者其他形式所有权的房屋)、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的证据材料。
(7)现役军人的离婚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7、抚养、扶养、赡养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现存的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证明,包括户口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或者有关的法律文书。
(2)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一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有职业的,由其工作单位或雇主证明,其他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要求变更以上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4)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8、解除收养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1)原收养关系的证明,如收养公证书、收养字据、户籍簿、有关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人的证明(附有身份证、户口薄)。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临护人提供未成年有生父母的姓名、住址等到情况的证明;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及其证据。
9、与继承和析产案件有关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户籍簿、公安派出所等机关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亡宣告法律文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住址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在址;
(3)被继承人遗产清单,包括 产的价值、种类、数量等,以及 产占有人的情况,占有后保管、使用、收益的情况等;
(4)继承人身份证明或与被继承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
(5)受遗赠人身份的证据;
(6)证明被继承人配偶已怀孕的医疗诊断书;
(7)被继人遗嘱的原件,以及其合法性的证明;
(8)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或经公证的弃权书;
(9)析产案件的产权证明、共有财产形成的证据,对所主张分析的财产长期以来占有、使用、收益的情况及其证据。
10、房屋确权案件必须供的有关证据
(1)个人或共有房屋的产权证明;
(2)尚未获得产权证的自建、合建房屋的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书、建材发票等到材料;
(3)房屋继承、受赠、买卖、典当的遗嘱、赠予契约、买卖契约、典当协议、公证书等证据;
(4)经改造、翻建房屋的房产证明,房管、城建部门的有关证明;
(5)相邻墙权纠纷的书面证据。
11、房屋租赁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房屋租赁协议;
(2)属于口头协议的承租人的情况、租赁的起止日期、租赁及交付办法、欠租时间及金额的证据;
(3)引起纠纷的原因及有关证据;
(4)承租人有无搬迁条件的证据;
(5)经前辈承租的房屋现居住人详细情况的证明;
(6)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对公房公用争议部分的核定意见书。
12、房屋买卖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时的中间人或在场人等证明材料,或者公证文书;
(2)房屋买卖协议条款不明(或不全)的,还应提供双方约定的定金、价款、交付时间、交付法等证据;
(3)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的书面证据,以及优先权人放弃优先的证据;
(4)买主搬入所买房屋居住的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修缮、改房屋结构等证明。
13、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
14、与损害赔偿案件有关的证据
(1)纠纷的起因、被告的过错、损害事实,以及要求赔偿的金额和计算依据;
(2)因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提供法医鉴定,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者抢救医疗单位的伤情鉴定书、诊断书、病历卡,以及医疗费单据等;
(3)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治疗医院准许专人护理和护理天数的证明,或护理费凭证;
(4)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治疗医院准许休息的证明,工作单位或雇主的误工天数及所扣金额的证明;
(5)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有关的车船票;
(6)因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交通临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勘验证明、调处协议,以及赔偿金额的证明;
(7)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应提供受损实物,或者能证明物品受损的鉴定证明,照片或者证人,证明财产原状的证据,修理单据等;
(8)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提供侵害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因特殊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的,应提供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对方当事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15、其他类型案件的证据
受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案情,具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二、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而且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2、申请不公开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终是否公开审理,决定权仍在法院。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申请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6、申请回避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在法庭辩论总结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法院审查决定。
7、举证和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另外,第74条还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8、答辩权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9、选择管辖法院和提出管辖异议
选择管辖法院是指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在法律规定可以由多个法院行使管辖权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中的一个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39条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一审。被告人当然也可以对原告的选择提出异议,最终由法院裁定。
10、自行和解和接受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当事双方自行和解,第85条至第91条具体规定了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二者的结果是决然不同的,自行和解的结果一般是原告撤诉,若自行和解协议得不到执行,当事人需另行起诉;而法院主持的调解需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该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提出撤诉
依《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原告在宣判前都有权申请撤诉,但并不是当然的就终结诉讼,还要法院裁定是否允许,若法院不允许撤诉,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2、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13、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要求重新鉴定、勘验及补充调查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4、进行辩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确规定了法庭辩论程序,因此当事人要求进行辩论也是法定的权利,法官不能随意打断当事人的辩论或禁止当事人进行辩论,当然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说与本案无关的话法官是有权制止的,情节严重的法官还可以当庭进行训诫,拒不悔改的还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辩论的权利,也要审慎使用这一权利。
15、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权
《民事诉讼法》第50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6、查阅庭审笔录,申请补正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17、上诉(二审无)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了上诉的权利,上诉可以对一审法院提起也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由于我国采取两审终审制,所以二审的判决是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
18、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费由申请人垫付,在执行的财产里扣除。
19、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至第188条规定了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其中第179条明文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简单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行使则应遵从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任何法律制度得以真正实施的保障。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这才能保证自己和他人的诉讼不受妨碍,诉讼得以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主要有下列民事诉讼义务,并承担一定的风险。
1、按时出庭的义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2、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3、提供证据的义务。
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出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证据除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5、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的义务。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6、接受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义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7、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义务。
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否则,不会产生应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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