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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机动车与自行车两车相撞

2009-10-29

  2008102晚,市民张某驾驶一辆红旗牌轿车参加朋友婚礼,席间饮用了1斤红酒和一瓶啤酒。婚宴结束后,张某驾车沿银湖中路由北向南行至师大附中路段时,发现前方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欲左转横穿道路。张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当红旗轿车与自行车相距四五米时,张某认为自行车可安全横过车道,判断危险已过,于是抬脚松开制动踏板,而此时自行车忽然减速,张某措手不及,轿车的左前角与自行车后轮接触,造成自行车驾驶人王某被撞出10余米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评析】此交通事故是由张某酒后开车、超速行驶以及王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等行为共同引起的。两者的违法行为均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都应负有责任。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第1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在处理中,警方最终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遇到险情时,采取措施要果断,不可犹豫不绝,对险情判断要准确,不能盲目自信。驾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一定要下车推行,注意加强自我安全保护。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2009-10-29   阅读:5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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