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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发现破绽 原告放弃车损索赔

2018-6-27

比对发现破绽 原告放弃车损索赔

发布时间:2018-06-14 11:14:0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周小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为事故原因、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金额等问题极易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在此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对于事故原因、损失金额出具意见进而供各方作为解决争议的参考,成为常见的一种方式。较之于争议各方共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个人以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以此作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一定要慎重。笔者在此以自身参与已经结案的两案为例予以说明。

案件一:周某将其所有的吉C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2016年4月4日,曹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包茂高速西安至榆林方向铜川北服务区内时发生侧翻,车载货物砸在停放的陕J牌照小轿车前部,造成两车、吉C车载货物以及路产受损事故。交警认定曹某全责,陕J车司机无责。周某在赔偿陕J车辆所有人、车载货物所有人、路产管理人损失后,自行委托乙保险公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估公司”)对于吉C车损失、陕J车损失、车载货物损失进行公估。乙公估公司2016年7月23日出具公估报告对于三项损失做出认定。周某于2016年11月1日以公估报告为证据向Y区法院起诉甲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车载货物责任险项下赔偿三项损失。

案件二:2016年6月13日,国某驾驶上述周某所有的吉C车行驶至洛阳市吉利区大桥与李某驾驶的豫C货车相刮,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国某全责,李某无责。周某在赔偿豫C车所有人7000元后,又自行委托乙公估公司对于吉C车损失进行公估。乙公估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公估报告认定损失为126130元。在第一起案件审理中的2017年9月26日,周某以乙公估公司对第二起事故出具的公估报告为证据向洛阳市吉利区法院起诉甲保险公司,要求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赔偿126130元,在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7000元。

两起案件审理结果

第一起案件:庭审中,对于周某提供的公估报告,代理人当庭指出公估报告存在的一些问题(①无公估委托书②公估报告无现场查勘记录③无曹某对于货物受损情况确认④公估报告所附照片未表明车辆各个部位具体受损程度,无法判断定损表中所列项目全部全损。)进而提出公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损失的有效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三项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后委托丙保险公估公司(以下简称丙公估公司)进行鉴定。丙公估公司仍以乙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所依据的资料为依据出具了公估报告。丙公估公司的公估报告较之于乙公估公司的公估报告,认定的吉C车损失金额减少68817元,陕J车损失金额减少8093元,车上货物损失减少60033元。一审法院2017年10月26日以丙公估公司公估报告为依据对该案予以判决,后一审判决生效。

第二起案件:该起案件起诉时第一起案件已经开过庭但尚未判决,且第二起案件事故发生时间距第一起案件事故发生时间仅仅70天左右,故甲保险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对于第二次事故真实性提出质疑。但由于甲保险公司有第二起案件所涉事故报案记录,且周某提供有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记录书,故要否定事故真实性从保险公司角度难度很大。如何有效应诉,需要另辟蹊径。笔者对第二起案件乙公估公司出具的吉C车公估报告与第一起案件乙公估公司出具的吉C车公估报告进行详细比对,发现问题:(1)损失项目高度契合。第二次事故吉C车损失项目共118个,第一次事故吉C车损失项目共125个,两次事故车辆损失项目相同项为117个。(2)损失数量和金额高度契合。两次事故车辆损失项目中,有110个项目的损失数量和金额,完全相同。

笔者将比对结果告知甲保险公司后,甲保险公司遂通知周某。周某当即同意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中的车辆损失126130元,后经协商甲保险公司仅支付周某三者车损7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以调解书确认该协议。

一点感悟

掩卷而思,笔者以为,该两起案件的典型之处在于,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些涉保险纠纷,原告在诉前往往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于案涉事项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依据。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人伤受害者作为原告提起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方、肇事方车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很多原告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于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车辆损失保险或者企业财产保险项下,被保险人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于其车辆损失或者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后以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依据起诉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之诉。此类案件,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重新鉴定的结论往往会否定原告自行委托取得的鉴定结论。由此导致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支出的鉴定费用就只能自负。题述两起案件中,周某自行委托乙公估公司支出公估费用,最终就全部由周某承担。

针对这一现状,建议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做鉴定时,一定要遵循公正的立场,客观、科学的对于鉴定事项做出认定,提高鉴定意见的采信率。而委托人在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事项进行鉴定时,亦须保持平常心态,切忌心存侥幸,盲目认为鉴定机构的意见一定会得到支持,以免最终鉴定意见得不到认可,落得诉求落空仍需承担鉴定费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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