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索赔法院调解结案
2014-8-3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绍诸民初字第1811号
原告:周欢,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定海索赔师,绍兴同诚保险索赔代理事务所。
被告:蔡晓波,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建成,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世荣,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姚建成,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220号。
负责人:吕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铁锋,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3月17日08时30分,在沪昆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215公里处,由被告蔡晓波驾驶的小型轿车因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赵叶妮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车头与原告周欢驾驶的小型轿车也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及车上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4年3月17日期,该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四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蔡晓波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经查明:肇事车辆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卢世荣,该车投保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原告的小型轿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综上所述,原告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其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如前,望依法裁判!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欢与被告蔡晓波、卢世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欢诉请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69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周欢车辆损失费共计26300元,款定于 2014年9月25日前付清;
二、被告蔡晓波应赔偿原告周欢车辆损失费共计4000元,款定于2014年9月25日期前付清;
三、原告周欢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周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 理 审 判 员 张 晓 龙
二 O 一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齐 海 平